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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西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乐亭县大钊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款由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