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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杭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某某诉称:2006年1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表示离婚。2011年正月初,被告以外出务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姜某某未作答辩。杭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合法的婚姻关系;三、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2006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事实,以及2011年正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四、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的证言,都证明2011年正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的事实。姜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姜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二)(三)(四)经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杭某某与姜某某于2006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正月初,姜某某以外出务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据此,杭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姜某某以外出打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且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芳审 判 员  蒋海涛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确无下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