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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0)三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受偿案件款450元,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案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