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0)三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受偿案件款450元,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09号案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