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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育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