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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执异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贞龙与季芊妍、颜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季芊妍;韩贞龙;颜晓红;颜山翔;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苍执异议字第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季芊妍,居民。 申请执行人韩贞龙,居民。 被执行人颜晓红,居民。 被执行人颜山翔,居民。 被执行人焦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贞龙与被执行人颜晓红、颜山翔、季芊妍、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芊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韩贞龙与颜晓红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是担保的人之一,贵院于2012年11月14日查封了异议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2013年5月9日贵院作出(2012)苍执字第10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此处房产。异议人一家五口人仅此一处住房,面积86平方米,贵院若拍卖这处房产,异议人一家则无处安身,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2)苍执字第109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拍卖异议人的房产。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韩贞龙与被执行人颜晓红、颜山翔、季芊妍、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2013年5月9日作出(2012)苍执字第10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颜山翔、季芊妍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为此,异议人季芊妍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附住所地居委、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证明。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异议人仅此一处房产,异议人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2)苍执字第1090-1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传华 审判员  刘朝阳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广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