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崔广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才,崔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崔广才,居民。被执行人崔乃胜,居民。申请执行人崔广才与被执行人崔乃胜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终字第204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乃胜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