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仁爱濠景庄园。法定代表人杨世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强,该公司客服部经理。被告王明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