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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晓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晓娟,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严伟国,系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国际公寓2单元9层。委托代理人陈汝洪,系共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娟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李晓娟承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