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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王宏、丁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平,王宏,丁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43-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平,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宏,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丁利军,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教师。本院在执行赵永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宏、丁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丁利军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宏于2013年7月2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余款2013年九月底付清。被执行人丁立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090元,由被执行人王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