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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强与被告高艳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