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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XX,范XX,陈XX,吴XX,合浦XX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XX路X号XX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被执行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组*号。被执行人:范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X巷*号。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花园X区X巷*号。被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号。被执行人:合浦XX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马XX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初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XX、范XX、陈XX、吴XX、合浦XX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000000工资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7月份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范XX工资1000元(户名:范XX,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帐号:000000)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浦支行,帐号:613258671249),至本院另行通知停止扣划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盛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俊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