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1)阜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衡水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衡水天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法执字第1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