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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县民初字第79号原告贾某,张家口市宣化县塔儿村乡西甘庄村新二路64号,村民。委托代理人贾桂平,张家口市宣化县江家屯乡申家屯村怡安街东一排11号,村民。被告王某,宣化县塔儿村乡西庄村子西街9号,村民。委托代理人吴建芳,张家口市宣化县姚家房镇鹄突地村10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1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2013)宣县民初字第79��审 判 长  谷佩文审 判 员  田长富代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