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千法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多奎、韩君芳与杨麦锁、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多奎,韩君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多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君芳,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受害人李靖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住所地:灵台县中台镇南环路36号。代表人巩忠军,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65号李多奎、韩君芳诉杨麦锁、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44817.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将执行标144817.8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