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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程琳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允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俊明、赵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敏敏。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