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其忠与被告张海霞、吴国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其忠;张海霞;吴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王其忠,男,195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合春,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霞,曾用名张海峡,女,1971年出生。被告吴国伟,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忠与被告张海霞、吴国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忠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忠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王其忠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