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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淇滨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克信与郝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信,郝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出生。被告郝秀君,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信与被告郝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克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