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淇滨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克信与郝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信,郝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出生。被告郝秀君,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信与被告郝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克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