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龙晓芳与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晓芳,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龙晓芳,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立营,河北赵立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唐山师院北校区公寓C-103)。法定代表人张贵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龙晓芳诉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晓芳及委托代理人赵立营、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晓芳诉称,被告系经营装饰业务的公司,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设计师,当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给原告薪酬标准为:原告每月的底薪为1200元,家庭装修按每单业务装修款的6%向原告支付提成款,工程装修按每单业务装修款的3%向原告支付提成款,工程装修的设计费按每单业务设计款的40%向原告支付提成款。三个月后被告将原告每月的底薪提至2400元。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之初,原告就负责设计被告指派的金安房地产公司的硅谷写字楼公共部分的精装修。被告与金安房地产公司约定:硅谷样板间装修款30万、硅谷写字楼公共部分的设计费3万元。为了完成工作,原告经常每天工作16到18个小时,且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及补助,没有给原告上过保险。后被告强行更改工程装修提成款的百分点,由原来的三个点降至两个点,原告在无奈之下勉强同意。2012年10月硅谷样板间和硅谷写字楼公共部分精装修的设计工作完成,依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硅谷样板间项目提成款6000元、硅谷写字楼公共部分精装修设计费提成款12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硅谷样板间项目提成款2000元,其余提成款拒付,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10月份的工资款24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2400元;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硅谷样板间项目提成款4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硅谷写字楼精装修公共部分设计费提成款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2年5月份进入公司做兼职设计师工作。室内设计不存在全职工作没有要求8个小时都在公司工作,时间是自行调节的。关于提成部分问题,开始有过协商,但是双方意见不统一,没有达成共识,只是公司单方面给予奖励,作为对其一段工作的鼓励,没有什么固定的提成点数,也不会和设计师签署关于提成的协议,只是以鼓励嘉奖方式发放,发放形式与公司的效益挂钩。原告2012年5月在公司兼职期间初定报酬为每月1200元,2012年9月份调到2400元,2012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贴2000元,以奖励形式发放。2012年11月底原告再次致电被告公司负责人张贵斌要求把她的兼职工资调整到6000元一个月,公司考虑到运营成本太高未予答复,后公司多次与原告联系,直至到劳动仲裁前一直都没有联系上。同时原告因个人原因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可以支付其11月的工资2400元,并保留追究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到被告处从事设计师工作,月工资1200元,2012年9月份工资调整为2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原告离职。在职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2012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尚欠2012年11月份工资2400元。2012年10月,被告除向原告支付2400元工资外,还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原告主张该2000元系被告支付其硅谷样板间设计提成款6000元中的一部分,被告主张该款系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补助费。原告主张被告承诺按比例给付其业务提成款,被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拖欠工资及提成款纠纷原告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工资2400元,支付硅谷样板间提成(2个点)4000元,支付硅谷精装公共部分设计费提成12000元。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400元,其他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的业务提成款及比例,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龙晓芳工资24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企邦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