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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谷同英、赵皓矾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谷同英,赵皓矾,赵怀坤,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再字第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谷同英,女,出生于1961年11月2日,汉族,村民,住沈丘县。原审原告赵皓矾,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谷同英之女。原审被告赵怀坤,男,出生于1952年11月25日,汉族,村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谷同英、赵皓矾诉原审被告赵怀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因抗诉机关申请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国仁审判员  崔 冀审判员  刘浩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