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庆建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建,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孟庆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建与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孟庆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