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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黄敏与邓信周、胡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邓信周,胡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0-2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汉族,住址长汀县。被执行人邓信周,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胡文辉,男,汉族,住址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汀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邓信周、胡文辉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718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