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会玲与被执行人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玲,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陈会玲,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29号XXX号楼。被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路390号1号楼XXX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会玲与被执行人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2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