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兰诉被告张喜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兰,张喜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8号原告刘爱兰,邯郸县兼庄乡东来马台村。委托代理人裴凤燕。委托代理人王焕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喜建。委托代理人苗胜利,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兰诉被告张喜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兰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兰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受理后,由原告刘爱兰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