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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兰诉被告张喜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兰,张喜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8号原告刘爱兰,邯郸县兼庄乡东来马台村。委托代理人裴凤燕。委托代理人王焕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喜建。委托代理人苗胜利,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兰诉被告张喜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兰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兰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受理后,由原告刘爱兰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