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保全与赵路鹏、贾保宏、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全,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赵路鹏,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贾保宏,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吕玉发,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49号张保全与赵路鹏、贾保宏、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张保全的医疗费13149.07元、误工费6710元、护理费960、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20元、残疾赔偿金41468元、交通费606元,共计63693.07元(含诉前赵路鹏已经预付30147.97元),由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在陕CD47**号客车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贾保宏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800元,由赵路鹏赔偿。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的赔偿款到帐后,返还赵路鹏诉前预付款30147.97元后,实际给付张保全赔偿款33545.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将案件款63693.07元,被执行人赵路鹏将鉴定费8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宝全案件款33545.1元、鉴定费800元,其余30147.97元返还被执行人赵路鹏。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