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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薛斌强与王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斌强,王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人薛斌强,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牛,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薛斌强与王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王牛支付薛斌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1年4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月利息率为2%,执行时扣除已付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斌强于2013年6月21日放弃追偿申请撤诉,同意本案执结。被申请人王牛承担了执行费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辉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