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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法亮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法亮;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王法亮。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晓峰。委托代理人:赵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亮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法亮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法亮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