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执民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勇、吴小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吴小丹,周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088号申请人:陈勇,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吴小丹,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凤珍,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吴小丹、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5259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1088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建国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柴青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