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执行逮捕,同年6月6日被释放。2010年6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8日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3月15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8日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3月15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等纠集数十人乘车到海港开发区常程超市附近,持镐柄、铁管、匕首等无故殴打事先电话联系在该处等候的刘某甲、刘某甲某,致刘某甲、刘某甲某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二被告人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上午,负责看护浅水湾浴场收费处的被告人魏某某与刘某甲等人因进浅水湾浴场交费问题发生争执,中午刘某甲等人在一帆宾馆吃饭时又与魏某某发生不愉快事件,魏某某便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教训刘某甲,同时给另外一个人打电话召集人员来打人,下午四点多钟,张某某开车到海边,八、九辆出租车也到了海边,当日下午5点多钟,魏某某、张某某等数十人乘车到海港开发区常程超市附近,持镐柄、铁管、匕首等殴打事先电话联系在该处等候的刘某甲、刘某甲某,致刘某甲、刘某甲某受伤后逃走,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某甲、刘某甲某的伤情均为轻伤。2012年11月5日二被告人与刘某甲、刘某甲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赔偿了二被害人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刘某甲、刘某甲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2012年12月16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他是一帆宾馆的保安队长,被害人刘某甲在海边买了块地,某时总带人进出(浅水湾浴场收费处)不交钱,态度还挺不好,出事那天上午刘某甲又带刘某甲某等几个人想进去,在门口和保安发生了口角,中午刘某甲等人在一帆宾馆吃饭时连摔东西带骂人,正好他们老板在场,他就有点压不住火想打架,被老板劝住了。后他越想越生气,就找人来打刘某甲等人,来了八、九辆车四十多人,在常程超市东边的胡同处他问那个人咋这么狂,那人就骂他,他就掏出水果刀捅那人肚子一刀,接着其他人拿着铁管和镐把打,不知谁喊了声警察来了,就都上车跑了;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8月23日下午一点钟左右,魏某某打电话说在浅水湾浴场一个叫刘某甲的经常较劲,意思是教训一下刘某甲,下午四点左右他开车到浅水湾浴场时,已有十来辆市里出租车,他给刘某甲打电话问清了刘某甲在常程超市附近,就一同到了打架现场,他问刘某甲咋总整他二哥(指魏某某),刘某甲说没有,这时魏某某和其他人就打刘某甲和另一个人,魏某某拿刀扎了一下那个人,其他人也拿镐把、铁管等打刘某甲他俩,他没动手也没找出租车来;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2年8月23日下午五点钟左右,一个男的打电话让他等着,说跟他说点事儿,他和刘某甲某就下楼到南北走向的马路上,两三分钟后来了一辆丰田霸道吉普车,后边是一排出租车,丰田吉普开车的人下车刚和他说了两三句话,就看到后面有几十人拿着东西朝他们过来,没等反应过来他后脑被硬物打了一下,紧接着左胳膊和后脑又都挨了一下,当时倒地上晕了,醒来时头部已流血,这时有人喊来人啦,那几十人都上车跑了,他就去了医院,后经鉴定为轻伤。他怀疑是浅水湾浴场老板找人干的,因为他在浴场里买了块地,有时门卫向他收费他不给,和收费人员发生过不愉快;4、被害人刘某甲某陈述,2012年8月23日下午有人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下楼,他们就下楼到了门外,看见一辆丰田霸道吉普车开过来,后面跟着十多辆唐山市里的出租车,司机下车和刘某甲说话,丰田车上剩下的两个人拿着砍刀过来砍刘某甲,魏某某用匕首扎了他左侧下腹部一刀,接着出租车上的人都下来了,大约有四十多人,拿着铁管、镐把、砍刀打他和刘某甲,打了有五、六分钟,警车来了,那些人就都跑了;5、证人吴某某证实,2012年8月下旬,魏某某组织人打架,他也去打架现场了,并证实了打架过程;6、证人孙某某、刘某甲丙、程某某、刘某甲丙、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刘某甲丁证实,2012年8月23日下午五点多钟,在海港区常程超市附近,有一辆丰田霸道车带着八、九辆出租车,有好多人打架着,挨打的一个叫刘某甲,另一个不知叫啥名;7、乐亭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刘某甲、刘某甲某伤情均评定为轻伤;8、刘某甲、刘某甲某、刘某甲丙、孙某某辨认笔录;9、前科判决;10、户籍证明;11、赔偿和解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主观方面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案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唐海县人民法院(2010)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春增审 判 员  贾宏权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