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扬中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文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文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扬中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胡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柏俊。被告陆文军。原告扬中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柏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锡林承担。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