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郑林生与王平科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林生,王平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郑林生,男。被执行人王平科,男。申请执行人郑林生与被执行人王平科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平科给付申请人郑林生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平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被执行人王平科和申请人郑林生达成和解协议,王平科一次性履行案款10万元,申请人郑林生放弃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不要求法院再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林生于2013年6月9日领取案款1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