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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纯风与被执行人刘少荣、杨松珍、温桂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纯风,女,1947年9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刘村。被执行人刘少荣,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掉钟头村。被执行人杨松珍,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刘村。被执行人温桂美,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刘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纯风与被执行人刘少荣、杨松珍、温桂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尚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