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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东门外西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小正,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鹏,男本院在审理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刘鹏的住所地为西安市灞桥区半坡六组,经本院邮寄向被告送达,邮件被退回,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刘鹏”此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送达,无被告此人,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4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