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