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爱国与李保亭、支保柱、程国强、刘春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朱爱国。被告李保亭。被告支保柱。被告程国强。被告刘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国与被告李保亭、支保柱、程国强、刘春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