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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爱国与李保亭、支保柱、程国强、刘春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朱爱国。被告李保亭。被告支保柱。被告程国强。被告刘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国与被告李保亭、支保柱、程国强、刘春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