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志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张志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0号原告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国庆,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危冰,该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志勇,男。委托代理人吴传枝,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列原告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国庆、危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传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174.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情况如下:一、入职时间:2010年10月12日。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2日至2013年12月25日。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现场生产操作。四、最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834.90元。五、双方产生纠纷的时间及原因:原告因生产需要,制订“啄木鸟”专案生产提案改善项目,2012年9月20日,被告称其有建议可以为原告公司节约成本,要向原告公司提交建议,故向原告提交一份《“啄木鸟”专案生产提案改善简表》,在“详细改善法或对策一栏上写着“庭燎求贤,举火求贤,我有良策,意在80万”。后原告与被告沟通,但因其要求原告提供80万元奖金,故造原告公司主管婉拒。2012年11月14日,被告在园区(C08北一门、C08北二门、C08南一门、C08南二门、C21与C22之间的通道、南一门)张贴13张海报,海报标题为“你拿什么让我相信你-我最亲爱的富士康”,内容为“本人工号F9302899SHZBGIPEG华南塑艺制造烤漆厂生产课一线作业员本人与广大员工一致认为有关资深副总曾致宽倡导的“琢磨鸟专案”产生质疑?这原本就是噱头?是极个别领导沽名钓誉的闹剧。在此本人希望副总曾致宽先生,向本人及全体SHZBGIPEG金属/塑艺制造处员工作出合理解释。2012年11月15日,原告以被告张贴海报,诬蔑公司主管,在富士康同仁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为由,根据《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二款第39条规定:在厂区或厂区公寓内,张贴传销、损害公司声誉、煽动及混淆视听等违法、违规广告者,或在其他场所从事上述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被告开除,双方遂发生纠纷。六、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1月23日。七、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12.7元;2、因“啄木鸟”专案的经济赔偿金80万元。八、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174.5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2年11月14日被告张贴海报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声誉、煽动及混视听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张贴海报的标题为“你拿什么让我相信你-我最亲爱的富士康”,内容为“本人工号F9302899SHZBGIPEG华南塑艺制造烤漆厂生产课一线作业员本人与广大员工一致认为有关资深副总曾致宽倡导的“啄木鸟专案”产生质疑?这原本就是噱头?是极个别领导沽名钓誉的闹剧。在此本人希望副总曾致宽先生,向本人及全体SHZBGIPEG金属/塑艺制造处员工作出合理解释。虽然被告张贴海报的行为不当,标题及内容存在哗众取宠的目的,但从内容来看,被告仅是对原告公司实施的“啄木鸟专案”提出个人的看法及质疑,不存在损害公司声誉、煽动及混视听的行为。被告的行为虽存在过错,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故原告开除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依法应支付给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74.5元(3834.90元×2.5个月×2倍)。原告诉请无须支付给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74.5元。如原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国良书记员 詹惠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