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友山与被执行人王绍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山,王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山,男,193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东村。被执行人王绍林,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黄水路XXX号,现住招远市玲珑镇王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招远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山控诉被执行人王绍林故意杀人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尚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