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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友山与被执行人王绍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山,王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山,男,193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东村。被执行人王绍林,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黄水路XXX号,现住招远市玲珑镇王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招远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山控诉被执行人王绍林故意杀人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尚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