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杨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其所欠交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应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共人民币757.51元。至此,本院(2011)容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被执行人杨某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敦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