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会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