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吴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强,陈宣新,项木林,深圳市雅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宣新,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项木林,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宣新。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陈宣新、项木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评估费由被执行人负担8704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堂实业有限公司、项木林、陈宣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704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