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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行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黎中华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中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吉田建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园行初字第0006号原告黎中华。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广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第三人吉田建材(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濑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黎中华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中华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中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