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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计方与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方,刘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赵计方,农民。被告刘金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方与被告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计方于2013年6月26日以被告刘金柱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计方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计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计方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