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雪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执字第648号原告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雪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雪鹰进出口有限公司离开登记住所地,去向不明,无可执行财产。截止2013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雪鹰进出口有限公司尚应归还给申请人奉化市荣昌祥制衣有限公司借款8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申请执行费106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民执字第6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