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侯某某返还杜某某彩礼49500元,于2013年6月21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侯某某于2013年6月22日交来案件款495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09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