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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鹤壁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骞,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