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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与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沈贵荣。委托代理人:邹敏。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君娟。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陈家木桥经联社)与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艳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邹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起诉称,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与被告风韵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8日及2009年3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风韵公司承租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工业园区的厂房,总面积为7300平方米,租期10年,自2009年5月1日起计算,每三年为一期,第一期年租金为657000元/年,租金需提前一年支付,逾期支付则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另约定,若被告风韵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被告风韵公司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风韵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截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风韵公司拖欠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租金964000元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与被告风韵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风韵公司腾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工业园区房屋;二、被告风韵公司支付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964000元(此后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按1800元/日计算);三、被告风韵公司支付违约金231957元(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四、被告风韵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风韵公司支付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814000元(2013年5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800元/天另行计算),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厂房系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所有的事实。2、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风韵公司承租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的房屋,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3、通知及邮寄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曾向被告风韵公司发函要求支付租金的事实。4、付款承诺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风韵公司确认尚欠租金964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风韵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并对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理,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与被告风韵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又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风韵公司承租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工业园区的厂房。租赁面积为7300平方米,起租时间为2009年5月1日,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计算以每三年为一期,第一期月租金为7.5元/平方米,第二期租金在第一期的基础上增加3%,第三期增加5%。付款方式为租金需提前一年支付,每年租金按第一年支付日期支付,逾期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若被告风韵公司欠交租金超过3个月,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在书面通知交纳欠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风韵公司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有权停止被告风韵公司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风韵公司承担。且若被告风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被告风韵公司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被告风韵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风韵公司发送通知,要求被告风韵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前付清拖欠的租金964000元,被告风韵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该通知。2013年4月23日,被告风韵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一份,确认至2013年4月尚欠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租金96400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后被告风韵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仅于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诉至本院后支付了150000元,尚欠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814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与被告风韵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风韵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陈家木桥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及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风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所属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工业园区一至四层的厂房(面积7300平方米)并返还给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三、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租金(至2013年4月30日的房屋租金814000元,2013年5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每日18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自合同解除次日至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实际腾空并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18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四、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违约金231957元(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五、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经济联合社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4元,减半收取7107元,由被告杭州风韵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1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