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翠与程明、袁莉、王鑫、邱念一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程明,袁莉,王鑫,邱念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翠,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程明,男,1969年11月5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袁莉,女,1978年1月20日生。被告王鑫,男,1985年11月5日生。被告邱念一,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李翠与程明、袁莉、王鑫、邱念一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李翠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袁莉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翠与袁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撤回起诉;准予袁莉撤回反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李翠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袁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