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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川,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820号原告郑川。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下东大街*****号*幢*******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原告郑川与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川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原告郑川诉称:郑川于2009年6月进入顺堡公司上班,因公司效益不好,顺堡公司不断拖欠工资。现顺堡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郑川被拖欠工资5600元。郑川于2012年12月13日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未在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于是,郑川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顺堡公司向郑川支付拖欠的工资5600元。被告顺堡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郑川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郑川身份证及顺堡公司工商信息。2、顺堡公司员工通迅录。3、证人杨道志证言。主要内容为:杨道志在顺堡公司担任生产厂长职务。郑川在顺堡公司为输出部员工,工资每月2800元。顺堡公司工资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公司老板跑了后拖欠了大量员工工资。4、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证明》。上述证据,被告顺堡公司因未��加庭审,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特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通过上述证据的证明及原告郑川的庭审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6月,郑川进入顺堡公司工作,担任输出部员工。顺堡公司未与郑川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郑川缴纳社会保险。郑川的工资为每月2800元。2012年12月2日起,顺堡公司未再经营,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顺堡公司至今还有5600元工资未向郑川发放。2012年12月13日,郑川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顺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委未在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郑川出具《收件证明》后,郑川起诉来院。本院认为,郑川与顺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郑川向顺堡公司提供了劳动,顺堡公司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向郑川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顺堡公司拖欠郑川工资5600元未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顺堡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义务。郑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条(条文全文附后)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川工资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胡 士 戎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