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49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公司。负责人:林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肇事车辆的车牌号鄂AXF3**错误,应为鄂AXF6**,需待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后再行起诉,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XX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心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