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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维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维奎,黄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邓维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明章,男,1945年6月30号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维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09﹥江安民初字第748号)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明章在外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邓维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江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