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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祥祥抢劫罪,李祥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祥祥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329号罪犯李祥祥,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2011年4月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祥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祥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1年7月记功,2012年1表扬,2012年6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被评为马鞍山监狱2011、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自: